
- 索 引 号:LY02910-01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永湖政〔2025〕4号
- 发布机构:湖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1
- 有 效 性:
关于调整畜禽养殖“两区”划分的通告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两区”划分的通知》(永政综〔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乡畜禽养殖“两区”划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湖山乡集镇中心区,中小学等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域等人口集中中心区域;
2.集镇集镇取水点及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集雨区和规划水源点周边400m;
3.境内湖山溪干流及支流两岸500米范围内;
4.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红线范围内;
5.境内县道及其两侧500m或第一重山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禁养区外符合法律法规,按规划、有条件的养殖区。
二、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要求
1.进一步细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各村要根据通告以及本辖区畜禽养殖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并结合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细化辖区范围内的禁养区,做到科学规划有序发展,防止因畜禽养殖业无序发展导致水质下降。
2.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外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许可条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与养殖备案登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生产能力。
三、附则
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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