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22-25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闽龙永湖雷行罚字〔2024〕第9号
- 发布机构:湖雷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1
- 有 效 性:
陈元基:
我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12月开始至2021年2月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上南村(凹下组)的土地建设仓库,现已建成一层钢架结构的仓库一座和周边硬化土地一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编号:闽龙永湖雷立字〔2024〕第9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元基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占地平面图、现场照片;
3.其他相关证据。
对被处罚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我镇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闽龙永湖雷罚告字〔2024〕第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永湖雷罚听告字〔2024〕第9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送达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举行听证要求,我镇人民政府视你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应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的相关规定,及2013年10月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编写的《永定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3年版)的处罚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2013年10月永定县国土资源局编写的《永定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3年版)关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中违法情形、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的规定,认定:①占用2066.53平方米农用地(水田)和42.01平方米农用地(农村道路)的行为属“一般”情形C款情节,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②占用39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属“一般”情形A款情节,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我镇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陈元基将非法占用的2502.0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上南村民委员会;
2.没收陈元基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08.54平方米农用地上兴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陈元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柒角整(¥46105.70)的罚款,即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08.54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108.54平方米×20元/平方米=42170.80元);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3.49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93.49平方米×10元/平方米=3934.90元)。
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到银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如数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进行法律救济的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赖永森
电 话:0597-5711298
地 址: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路1号
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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