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22-25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闽龙永湖雷行罚字〔2024〕第8号
- 发布机构:湖雷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9
- 有 效 性:
赖培庆: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24日上午约11点在湖雷镇前坊村河段实施电鱼被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依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永政规〔2022〕7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永定区部门行政执法权交由高陂镇等23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永政规〔2022〕15号)文件。
你使用电力破坏渔业资源捕捞一案,经我镇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2024年4月24日11时左右在湖雷镇前坊村河段使用电力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约0.5KG,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舶作业。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渔获物等为证。
考虑当事人属初次,且年龄大,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镇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用电操杆、升压器、锂电池组成的电鱼设备1台;2.对当事人警告并作出书面检查。
你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路1号
联系电话:0597-5711298
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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