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14-25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永高政〔2025〕4号
- 发布机构:龙岩市永定区高头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31
- 有 效 性:
为加快高头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高头镇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永政规〔2024〕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镇征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1.征收对象
各村户籍人口(含户籍不在高头但实际居住在高头)、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以下对象可以减免:享受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户等特殊对象的个人户。
2.征收标准
(1)辖区常住居民按照60元/年*户、非常住居民按30元/年*户;学校、卫生院、信用社100元/月;餐饮店50㎡以内30元/月,51-200㎡80元/月,200㎡以上100元/月;其他商户(店铺):50㎡以内20元/月,50㎡以上50元/月;住宿业参照餐饮业的标准。
(2)红白喜事、(自然村)民俗活动按100元/场;建筑垃圾按300元/车,大件垃圾按200元/车征收。
(3)功能叠加(如:餐饮+住宿、住户+店面经营等情况),同一主体按就高不就低形式征收,不同主体按实际类别分别征收。
(4)集市每个摊位征收5元卫生费。
(5)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按实际情况征收。
二 、管理办法
1.按照属地(行政区域)原则进行征收,住户一年收一次,经营性的每半年收一次,由各行政村自行征收,收费票据使用统一发票,加盖镇财政所公章,各村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上交镇财政专户。各行政村应将垃圾处理费的交纳列入到村规民约中,引导村民自觉缴交。各包村领导、包村工作队必须监督、配合各村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2.所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各村清扫、收集、清运、环卫工人工资,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卫配套设施的维护、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费用。
3.定期对各村生活垃圾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对不交纳的进行通报。
垃圾处理费自2025年5月1日起征收。联系电话:0597-5571979.
龙岩市永定区高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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