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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镇直(办)各部门: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龙岩市高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高陂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各级机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 我镇各级机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镇各级机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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