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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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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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的通知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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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的通知

镇直(办)各部门:

  为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龙岩市高陂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高陂镇政府公开工作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我镇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五)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根据以下原则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敏感信息),不得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主动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或者请示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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