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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
| 标 题: | 永定区峰市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 有 效 性: | |||
| 内容概述: | 永定区峰市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峰市镇政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峰市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峰市镇镇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
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擅自提出额外的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7、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8、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峰市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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