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2920-25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峰政〔2023〕29号
- 发布机构:峰市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 有 效 性:
各村(居)委会:
根据《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综〔2020〕110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永定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永民〔2023〕7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我镇开展2024年城乡低保及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23年9月25日至12月8日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全镇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均为家庭年人均收入9552元(796元/月)。对批准获得城乡低保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镇月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低保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额=(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全自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81元,合计1216元。(2)半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53元,合计1488元。(3)全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24元,合计1759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1)全自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42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17元,合计1459元。(2)半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42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70元,合计2312元。(3)全护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42元,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025元,合计3267元。
三、认定条件
(一)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永定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按(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执行,下同),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1.低保申请人范围界定
具有峰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长期(指1年以上)共同生活居住、是否登记在同一户口簿,按有利入保的原则,可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按(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其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有关规定: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核算;②无法律文书的,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以及其他生活富裕情形的。
2.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按(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应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基础养老金、抚恤优待金、医疗救助金、帮困助学金、计生家庭扶助金、残疾人补贴、节日补助等转移性收入以及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收入核算具体参照(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3.家庭财产认定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条件为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年标准的4倍(796*12*4=38208元/人,下同);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796*12*8=78416元/人,下同),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具体参照(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具体参照(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4.重度残疾人低保
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人入保:
⑴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⑵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⑶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⑷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⑸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5.支出型困难低保
⑴因病(伤)致困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永定34486元,下同)的70%(34486元*70%/12月=2011.68元/月,下同),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③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34486元/12月=2873.83元/月,下同),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⑵因残致困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③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⑶因学致困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②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⑷多重原因致贫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困、因残致困、因学致困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累计扣除。
⑸因病(伤)、因残、因学支出型贫困家庭保障标准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6.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796元*1.5=1194元,下同)之间,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年低保标准的6倍即796元*12*6=57312元,下同)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大疾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于大部分低保边缘户是近期排查新纳入的,此次可暂不开展低保边缘户的复核认定工作,但需参照低保对象进行新增和减退的相关动态管理。
(二)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镇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符合下列三个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2.符合下列两个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情形:
①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在内。
3.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4.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①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②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
③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屋(含住房和非居住用房,下同);
④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合法资产及收入;
⑤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个人出资购买、新建房屋,或者高档装修房屋;
⑥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7.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申请受理。10月份开始开展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各村(居)要迅速印制并张贴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的年度复核认定公告(附件1),主动摸底排查,做好申请受理工作;要加强本辖区包村(居)领导、干部,村(居)干部等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群众发放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材料,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明白政策。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0月15日前,各村(居)将新申请对象录入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信息核对;原在册对象按“年度复核手册”程序操作,即在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通过数据查询→在保家庭查询→选择享受年月→全选在保人员→信息化复核(发起核对)。
(三)入户调查。11月5日前,各村(居)结合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反馈的核对报告,组织安排包村(居)领导和包村(居)干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对新申请和原在保对象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核实环节重点要见到申请人,具体按《永定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新增及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民〔2022〕45号)文件第四点“调查核对”工作要求执行。详细核查对象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与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低保(特困)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查的,应予退保。为了加强资金发放监管,各包村(居)工作队在入户调查同时要对所有在保对象保障金领取方式进行排查,排查出来由“他人”领取保障金的,登记后报当地民政办汇总,民政办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和特困对象存折(卡)委托代管对象要登记备案(附件2)。
(四)民主评议。11月10日前,各村(居)应当组织各村(居)复核认定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包村(居)领导、干部、村(居)两委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协理员以及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评议的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每一户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投票表决推荐。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评议票决结果,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五)初审公示。11月10日前,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民政办)应当根据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量,依据低保(特困)法规政策对申请家庭逐户审核并明确提出意见建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特困)”或“不建议纳入低保(特困)”的初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前,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的公开栏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及补助金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属于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组织开展抽查;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特困)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对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对象,应按要求在低保(特困)家庭所在村(居)长期公开低保(特困)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低保(特困)有关信息。
(七)审核审批。12月5日前,组织召开审核审批会议,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审核审批会议由镇负责召集,审核审批会议不少于5人。
(八)备案上报。12月10日前各村(居)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及动态新增、减退、调整的名单形成审批文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将择期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新增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不符合对象,交由镇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复核。
五、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综〔2020〕110号)文件要求,2024年1月15日以前将低保、特困的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公示、民主评议等相关复核认定纸质档案材料归档,同时完善相关平台信息数据更新。为了便于档案查找、保管,建议乡镇(街道)及时组织人员给每户保障对象的纸质材料建立PDF扫描电子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强化兜底保障。各村(居)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有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最新政策的宣传,认真落实好“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政策。
(二)加大排查力度,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各村(居)要把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重要工作任务。开展辖区内特殊困难群众排查走访,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党和政府的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排查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势力利用职权或势力干扰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户申报评定现象。
(三)注重政策区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到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落实好延保渐退政策,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脱贫人口一律延保渐退12个月,帮助其稳定脱贫。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重新返贫等原因又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区分“单人户”和“单人保”概念,落实好单人保全额(796元/月)保障政策;计算低保申请人收入时,落实好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扣除和就业成本扣减等相关政策。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特殊个案问题,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按照《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民〔2023〕131号)文件,落实好“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四)坚持敢于担当,做到“应保尽保”。各村(居)要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2024年度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复核认定工作,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应保尽保、应养尽养”放在首位。要注意将违法违纪、失职失责与落实“边缘从宽、留有缓冲”等惠民举措区别开来;将谋取私利与出于公心区别开来;将有规不依与探索实践区别开来,容错纠错、爱护干部,营造担当尽责、务实为民、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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