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按照《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和《龙岩市司法局 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龙司〔2025〕42号)有关要求,对永定区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直赋权相关单位要按照赋权清单与乡镇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二、各乡镇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原赋权乡镇的执法事项,不在此次清单中的,均收回由原区直有关赋权单位(执法职责已划转的,由划入执法职责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区直有关单位要对乡镇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培训;乡镇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前,原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结案或已立案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参照《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关于建立龙岩市永定区乡镇(街道)与区级部门收回事项衔接机制的通知》(龙永编办〔2025〕64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永政规〔2022〕7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永定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高陂镇等23个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通告》(永政规〔2022〕15号)和《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高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永政规〔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高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坎市镇、城郊镇、峰市镇、仙师镇、洪山镇、抚市镇、龙潭镇、下洋镇、湖坑镇、湖雷镇、金砂镇、堂堡镇、高头镇、大溪乡、培丰镇、虎岗镇、西溪乡、陈东乡、岐岭镇、合溪乡、古竹乡、湖山乡等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高陂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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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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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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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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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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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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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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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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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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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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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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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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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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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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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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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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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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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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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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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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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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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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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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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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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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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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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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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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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笫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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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笫二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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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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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拼装或齐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笫三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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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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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埋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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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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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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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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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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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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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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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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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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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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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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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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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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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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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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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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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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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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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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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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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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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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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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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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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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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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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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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在生态脆弱区等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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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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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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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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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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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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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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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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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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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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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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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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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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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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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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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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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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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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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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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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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水利装修工程外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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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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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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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限于水利领域外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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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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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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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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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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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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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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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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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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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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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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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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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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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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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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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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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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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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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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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宗局 |
附件2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赋予坎市镇、城郊镇、峰市镇、仙师镇、洪山镇、
抚市镇、龙潭镇、下洋镇、湖坑镇、湖雷镇、金砂镇、堂堡镇、高头镇、
大溪乡、培丰镇、虎岗镇、西溪乡、陈东乡、岐岭镇、合溪乡、古竹乡、
湖山乡等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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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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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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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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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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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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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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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 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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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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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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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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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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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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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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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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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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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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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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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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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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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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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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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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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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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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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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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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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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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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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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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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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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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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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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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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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毁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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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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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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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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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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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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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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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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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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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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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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