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机制砂(石)行业规范化监管,推动问题整改,提升管理水平,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强化机制砂(石)行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调整永定区机制砂(石)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住建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建材产业、供电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永定生态环境局、工信科技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永定公安分局、区矿业协调办、大督查办、效能办和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如遇人事调整或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下文。
二、强化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和赋权执法事项责任。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已通过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企业和涉机制砂(石)的无证非法采砂(石)场(点)进行全面巡查,建立台账并落实本乡镇(街道)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责任人。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生产迹象的,要立即发出制止通知书,同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巡查发现的“死灰复燃”、新增涉机制砂(石)非法采砂、采石场(点)和没有通过联审联批的机制砂场(点)按规定及时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配合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机制砂(石)场。组织本乡镇相关部门对非法采砂、采石、机制砂场(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区工信科技局:负责落实国家机制砂(石)产业政策,制定我区规范机制砂(石)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加强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用电管理,依法对违法企业停止供电,对未经批准的机制砂(石)企业,一律不得办理供电手续。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对相关部门提请断电的采石场、机制砂(石)场停止供电。负责督促供电部门按照水利部门提请对河道采砂招标约定日期期限办理供电,到期停电。
3.区住建局:负责机制砂(石)项目建设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牵头对建筑用砂、石需求和供应量进行测算,提出年度供需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制砂(石)新型建材的生产、质量、销售、使用等环节管理;加强建筑用砂(石)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负责防止未经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进入住建行业领域。
4.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区级及以上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期限,做好以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名义设置建筑用石矿山、机制砂(石)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到期关停取缔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涉机制砂(石)运输违法案件。负责检查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依法查处采砂船、运砂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加强公路及控制区域砂石交通运输和堆放管理,依法查处砂石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加强对经批准的交通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料进入交通行业领域。
5.区自然资源局: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全区机制砂(石)项目规划布局,对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提出的选址方案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及时进行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制砂(石)企业原料合法性审核把关,负责建筑用石矿山选址、采矿权出让和审批工作;依据行政处罚赋权事项确认书,指导属地乡镇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和非法占地进行采石(砂)、制砂(石)等案件。督促属地乡镇做好对经批准的自然资源领域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砂石料进入流通领域或流入无证洗砂、机制砂(石)场。指导督促属地乡镇严厉打击查处采砂、采石、机制砂(石)、堆砂对耕地造成破坏的行为,配合水利部门清理非法占用岸上耕地无合法手续的洗砂、制砂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指导乡(镇、街道)督促违法单位做好用地执法和场地生态恢复工作。
6.区林业局:负责机制砂(石)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审批,牵头组织对非法占用林地涉及机制砂(石)的采砂、采石、机制砂(石)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7.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涉机制砂(石)用石矿山和已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对涉及机制砂(石)的矿山和机制砂(石)项目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竣工环保验收,做好生态保护工作,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永定区机制砂(石)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撤销其联审联批认定。
8.区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选址、招拍挂出让及审批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加工全过程的监管;加强对建筑用石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督促涉及机制砂(石)的矿山严格按照水上保持方案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开采河道砂石案件。负责组织开展对所有河道采砂点开展全面排查。负责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监管,同时严格落实河道监管责任;对河道采砂生产过程开展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利领域建设项目开山、掘进、平整场地产生的砂石料巡查监管,严防未经依法处置的机制砂(石)料进入水利行业领域;清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督促各采砂户和砂场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河砂去向、来源及销售台账。牵头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石、采砂、洗砂、机制砂及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作业的采砂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及时向公安分局提供河道非法采砂涉黑涉恶行为线索。
9.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凤城街道建设用地上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市容管理,联合交警大队、交通执法大队查处机制砂(石)运输车辆在城区范围内存在的“飘、洒、滴、漏”行为;配合乡镇(街道)对非法采石场和制砂场开展专项拆除行动的保障执法。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的机制砂场和涉及机制砂(石)的采砂、采石场。
11.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机制砂(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2.永定公安分局:加强对民爆物品领用监督管理,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立案侦查;负责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在规范采砂、采石、机制砂(石)实施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采砂、采石、机制砂(石)生产秩序及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采砂、采石、机制砂(石)治安管理,加大运输途经道路的巡查力度,依法打击机制砂(石)经营活动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查办妨碍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在规范整治采砂、采石和机制砂(石)过程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单位移送的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依据侦查结果,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13.区发改局:负责机制砂(石)项目立项审批。
14.区税务局:负责规范采砂、采石、机制砂(石)企业税收秩序,加强税费管理、检查,指导企业完善财务制度;依法查处偷逃税费行为。
15.区矿业协调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机制砂(石)企业联审联批;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并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函告反映问题,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闭取缔难度较大的无证采砂、采石、机制砂场(点)开展联合执法。
三、强化联审联批
由区矿业协调办负责牵头机制砂(石)企业申请联审联批工作。机制砂(石)企业设立由企业提出申请,区矿业协调办牵头组织企业设立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林业局、住建局、永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现场踏勘情况依职责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并由局主要领导签署联审联批意见,各部门联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具体流程、联审表详见附件2、3。
四、强化日常监管
由区矿业协调办牵头,组织每月一次联合巡查整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对没有通过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企业的处置,严格执行区政府相关规定,既不盲目提高标准,也不随意降低标准,给予适当的处置时间,处置期间不得生产经营,严禁“一刀切”“一关了事”,坚决杜绝“以罚代批”。
项目取得联审联批资格后,由区矿业协调办牵头,组织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永定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对已通过联审联批的机制砂(石)生产项目进行批后动态监管,发现联审联批后企业管理达不到生产安全、生态保护、产品质量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若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报请领导小组,撤销其联审联批认定,不得“以罚代管”。
日常监管流程详见附件4。
五、强化执法联动
加强协同配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应当相对固定分管领导、业务股室和业务负责人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矿业协调办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日常巡查、联席会议时直接通知备案人员参加,各单位人员自行向单位告知。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明确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依法受理、侦办构成犯罪的非法机制砂(石)案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打击涉机制砂(石)领域黑恶势力,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规范涉案机制砂(石)价值认定,对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定机构或区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六、强化工作落实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对巡查发现、收到投诉举报、各级各部门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的线索,必须及时调查处置到位,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掌握行政区域内机制砂场(点)底数,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制止通知书(附件5),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确实无法自行处置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是信息共建共享。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业务人员要加强日常信息报送,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机制砂场(点)企业各类信息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共享,凝聚工作合力,持续巩固整治成效,形成良好的常态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在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扯皮,事实清楚能独立执法而久拖不办结,甚至充当涉黑涉恶势力保护伞,导致机制砂(石)场规范整治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区大督查办、效能办将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问责问效。
本通知至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解释权归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附件:1.永定区调整机制砂(石)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联审联批流程
3.永定区机制砂(石)加工项目联审表
4.日常监管流程
5.乡镇(街道)制止通知书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定区调整机制砂(石)行业规范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文龙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李达才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郑万龙 区委办副主任、大督查办常务副主任
童锦辉 区政府办分管党建工作负责人、区矿业协调办主任
廖荣华 区发改局局长
翁志强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茂月 区住建局局长
吴 彦 永定生态环境局局长
赖周航 区工信科技局局长
游连盛 区林业局局长
谢雪林 区水利局局长
范泽华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曾志钦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志群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祖金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建斌 区税务局局长
廖友河 公安局永定分局副局长
赖榕春 区政府办效能督查股股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
附件3
永定区机制砂(石)加工项目联审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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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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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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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审 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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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联审 意见 |
乡镇党委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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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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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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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联审 意见 |
工科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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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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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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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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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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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党组会议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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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各部门需按表格顺序进行联审。
附件5
乡镇(街道)制止通知书
(企业名称或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巡查发现,你公司(你)在XXXXXXX(地址)未通过联审联批擅自进行机制砂(石)生产加工,现责令你公司(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机制砂(石)生产、经营。你公司(你)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机制砂(石)联审联批,通过联审联批后方可进行机制砂(石)生产、经营。
XXX乡镇(街道)(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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