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0时49分许,在国道G235线永定区岐岭镇湖河村路段,一辆车牌号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越过道路虚线逆向行驶碰撞对向驶来的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龙岩市永定区区长李宏泰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岐岭镇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询问有关人员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永定岐岭“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事故发生时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牵引车,品牌型号:华凌之星HN4250B39C4M5,发动机号:221D02889,车辆识别代号:LZ5N4CD36MB008339,车身颜色:白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竹洋村南坑胡屋,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6月18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整备质量8600千克,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商业险,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陆上运输货运保险,车辆在事故中严重损坏。
经GPS轨迹查询,事故前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2km/h。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2022年至今共计17条交通违法记录,主要违法行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驶速度超过10%以上未达20%等,均已处理。
2.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系事故发生时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品牌型号:星马牌AH9403GSNA,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1ABFA532M1060986,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竹洋村南坑胡屋,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6月17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事故发生时空载。
3.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3250PK2L1T2E5A90,发动机号:EJ652L01692,车辆识别代号:LFNJRRKD3MLA05272,车身颜色:黄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锋,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井坑村隔川路32号,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龙岩市众辉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3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25000千克,整备质量8900千克,核定载质量15905千克。车辆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
经GPS轨迹查询,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2km/h。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该车2022年至今共记25条交通违法行为,主要的违法行为有行驶超速规定时速20%以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等,均已处理。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朱*辉,系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1980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水陂村上河背朱屋1号,原居民身份(驾驶)证号:4414****0936,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400677845,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9月13日,有效期止:2083年9月1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查,2022-2023年朱*辉共有一般违法行为4起,违法行为主要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10%-20%,均已处理。
2.卢*林,系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溪联村下屋科26号,居民身份证号:3526****4737,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20362106,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月25日,有效期止:2084年1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2022-2023年卢*林共有一般违法行为14起,违法行为主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10%-20%、驾驶时抽烟等,均已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系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403MA553E8X6L,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彭*辉,公司成立于2020年 8月 4 日,注册地址为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竹洋村南坑胡屋,注册资本为 6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货运经营;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装卸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2354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该公司名下登记车辆有120辆,其中60辆牵引车、60辆半挂车。公司员工95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车辆司机89人。
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任命彭*辉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344182360。任命李*彬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344182377。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彭*辉为组长,陈*为副组长,成员由张*文、黄*明、彭*明组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安全检查制度、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等制度。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出车任务安排不合理,同一天内给驾驶员安排连续两趟长时间货运任务;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制度,行车里程超过4个小时,未配两名驾驶员;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有78人,照片仅16人。
2.龙岩市众辉物流有限公司,系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业户单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800587545500N,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颖,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注册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0号中瑞尚城11号楼105室,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0230009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龙岩市众辉物流有限公司任命李*梅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035360151,有限期至2026年11月25日。任命林*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335009459,有限期至2026年2月15日。任命李*锋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035391968,有限期至2026年12月23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邓*颖,副组长为李*梅,成员由林*、李*锋、邱*涛组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驾驶员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与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动态监控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2日3时20分许,朱国辉驾驶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梅州通邦货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华润水泥(永定)有限公司装载水泥。12日9时04分许,到达华润水泥(永定)有限公司(途中休息2小时50分钟)。12日15时40分许,从华润水泥(永定)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潮州市湘桥区海博混凝土有限公司,12日20时07分许,到达潮州市湘桥区海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卸货。12日21时许,朱*辉第二次出车潮州市湘桥区海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发华润水泥(永定)有限公司。1月13日0时49分许,朱*辉驾驶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空载)沿G235线由永定区岐岭镇往陈东乡方向行驶,行驶至G235线1856km+950m处,越过道路中虚线与对向卢*林驾驶的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造成朱国辉经抢救无效死亡及2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G235线1856KM+950M(永定区岐岭镇河湖村)路段(文中以永定区下洋镇往岐岭镇方向为定位,下同),二级公路,于2004年1月建成,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路段施划单黄中心虚线和车行道边缘线,机动车道宽9.15米,左右两侧路肩宽均为1.30米,道路坡度2°。事发时夜间,晴天,路面干燥,无路灯照明。距事故现场400m(1856KM+550M)处设有“前方施工,减速慢性”警示标志,事故路段限速7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59.3 万元。
朱*辉,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系本事故中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FA5018驾驶员卢*林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22报警和120救援。接报事故后,公安、消防、卫生医疗等部门相继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及事故处置、恢复交通等工作。当天3时30分许,完成现场救援、勘查及清障工作,确认安全后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联系死者家属开展善后工作,死者朱*辉遗体已于2024年2月1日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朱*辉安全意识淡薄,长时间驾驶(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长10个小时),夜间驾驶累计4个小时,越过道路中线逆向行驶,未及时发现对向来车,碰撞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龙津司鉴〔2024〕醇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辉血液未检出乙醇。
2.闽龙津司鉴〔2024〕病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国辉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亡。
3.闽龙津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A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K883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转向及制动可检部分未见异常。
4.闽龙津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A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及制动可检部分未见异常。
5.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证实:卢*林未饮酒驾车。
6.经永定古洋超限运输监测站过磅证实: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超载。
7.经GPS轨迹查询证实:闽FA501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超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其他车辆影响、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饮酒驾驶、超载、超速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与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出车任务安排不合理,同一天内给驾驶员安排连续两趟长时间货运任务,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辉,男,群众,“1·13”事故车辆粤MH87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粤MK88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越过道路中线逆向行驶,碰撞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彭*辉,男,群众,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企业属地主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企业属地主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意见: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单位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落细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梅州市通邦货运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13”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疲劳驾驶;三是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合理安排人员实施车辆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驾驶员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
(三)加强道路交通执法,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区交通运输局要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源头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并跟踪督促整改,防止“宽松软”和“走过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