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4-09-24 16:07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等规定,并借鉴上杭、武平、长汀等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实际,制定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一)《办法》起草单位: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局

(二)起草时间:2023年5月

(三)征求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经过

2023年6月2日,由专人负责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往区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0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王文龙在区科技馆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了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发改局、住建局、凤城街道、水务公司、天丰自来水公司等部门意见,争议焦点是:1、人大办提出本征收办法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经营性服务收费;2、司法局提出修订本办法是否合法;其他均同意可以征收。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30天)在永定区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四)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2023年11月10日,区政府办进行法制性审核,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对征收的法律依据再进行梳理论证。   

(五)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11月10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将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再把《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呈送王文龙常委把关,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再呈李宏泰区长签字,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龙岩市永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共九章十九条(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一条为《办法》实施的依据;第四条明确《办法》实施的范围为“永定中心城区规划区”;第六、七、八条规定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第九条为征收主体;第十条规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及减免政策;第十一、十二规定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第十三、十四、十五为生活垃圾处置;第十六条为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为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