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稿起草说明
时间:2021-11-24 09:04

  一、起草过程

  根据《龙岩嘉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专题会备忘录》(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备记录〔2021〕1号)要求,按市财政局《龙岩市关于经开区高新园区污水处理费结算事宜的意见》(龙财建〔2018〕6号)及市领导对龙财建〔2018〕6号文件的指示精神,适时在高陂镇(含经开区红线范围)、虎岗镇、坎市镇和培丰镇等四个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我局参照武平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了《永定区高陂镇、虎岗镇、坎市镇和培丰镇等四个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高陂镇等四个乡镇、区直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永定生态环境局、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环境与国土规划建设局、坎市文秀园区)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后在2021年8月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

  根据区专题会议精神,介于目前全区23个乡镇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运行,议定在《永定区高陂镇、虎岗镇、坎市镇和培丰镇等四个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的基础上,起草《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征求了财政等部门意见,再次修改并在11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上审议,明确了征收范围对象:1.各乡镇规划区内及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2.区住建局是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在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实施前,委托乡镇代征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5%。3.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①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50元/吨;②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8元/吨;③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70元/吨。试行期结束后,征收标准视情另行调整。4.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用于全区乡镇污水处理运营。根据专题会精神修改,形成此《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龙岩嘉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专题会备忘录》(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备记录〔2021〕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二十二条。

  五、求决事项

  请求审议通过《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