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24 16:33

  一、背景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精神,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工作进展

  《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征求了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于11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上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永定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五、主要内容

  1.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适用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各镇区规划区及乡驻地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3.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永定区住建局是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在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实施前,委托乡镇代征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为5%。

  4.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①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50元/吨;②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8元/吨;③其他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单价0.70元/吨。试行期结束后,征收标准视情另行调整。

  5.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区住建、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责令限期缴纳。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注意事项

  1.供水企业代征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应单独核算,不得与自来水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2.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的代征手续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

  七、关键词诠释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八、联系人:刘萍萍  联系电话:583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