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实施)部门 | 保留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证明用途) | |||||||
| 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使用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 产权单位或村委会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2.《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 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使用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 产权单位或村委会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
| 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使用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 产权单位或村委会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
| 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 行政许可 | 市、县 | 使用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 产权单位或村委会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
| 5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实习的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6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重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县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教学、综合医院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
| 7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新办) | 首次注册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业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执业注册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表1、表2、表5(附件1);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附件2);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 8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_变更注册_执业范围 | 医师执业注册_变更注册_执业范围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学校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 9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_新证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_新证 | 行政确认 | 县 | 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 放射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资质的机构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218号)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2. 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
| 10 | 义诊活动备案 |
|
义诊活动备案 | 公共服务 | 县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 11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