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永卫医罚〔2024〕8号)
时间:2024-09-03 11:14

  当事人:永定湖坑李*照中医内科诊所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新街村连新路49号  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8UP0ML7C   备案编号:PDY00006X35082217D2222   负责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6******83  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3917  住址:福建省永定区湖坑镇榕荫路1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06月18日11 时00分至11时40分对你中医内科诊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对物表进行清洁消毒、未按规定及时转运医疗废物等情形。

  以上事实有:1.永定湖坑李*照中医内科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页;2. *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现场笔录》(2024061803)1份1页;4. *《询问笔录》1份共2页;5.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6. 现场照片3张。

  (单位):(一)未按规定对诊所地面、桌面等物表进行清洁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之《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转运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