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永卫医罚〔2024〕7号)
时间:2024-09-03 11:10

  当事人: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政府路3号  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32T65M00   备案编号:PDY00005X35082217D2192   负责人:卢*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6******17    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4711   住址:福建省永定区龙潭镇龙潭街4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存在2024年6月未按规定对诊所地面、桌面等物表进行清洁消毒及2024年6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随机抽查2024年6月开具的8张处方中有6张处方药品超过5种,4张处方有药品未标明用法用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2.*顺《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3.*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卢*霞《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5.《现场笔录》(20240613041份共1页;6.*《询问笔录》1份共2页;7.现场照片3张等为证

  (单位)

  (一)2024年6月未按规定对诊所地面、桌面等物表进行清洁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之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仟伍佰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2024年6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随机抽查2024年6月开具的8张处方中有6张处方药品超过5种,4张处方有药品未标明用法用量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标准 ,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