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龙潭镇政府路3号 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32T65M00 备案编号:PDY00005X35082217D2192 负责人:卢*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6******17 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4711 住址:福建省永定区龙潭镇龙潭街42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存在2024年6月未按规定对诊所地面、桌面等物表进行清洁消毒及2024年6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随机抽查2024年6月开具的8张处方中有6张处方药品超过5种,4张处方有药品未标明用法用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2.卢*顺《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3.卢*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卢*霞《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5.《现场笔录》(2024061304)1份共1页;6.卢*顺《询问笔录》1份共2页;7.现场照片3张等为证。
你(单位):
(一)2024年6月未按规定对诊所地面、桌面等物表进行清洁消毒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之《消毒管理办法》的处罚裁量标准,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2024年6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随机抽查2024年6月开具的8张处方中有6张处方药品超过5种,4张处方有药品未标明用法用量)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标准 ,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永定龙潭卢*顺内科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