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永卫医罚〔2024〕4号)
时间:2024-09-03 10:58
 被处罚人:*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十恒路43号  性别: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7******22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125 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坎市镇中园路2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3日,在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十恒路43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开展痔疮手术)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4060301)1份1页;2.林*娘《询问笔录》1份共2页;3.林*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4.授权委托书1份1页;5.现场照片1份共3页;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龙永卫医证保决﹝2024﹞1号)复印件1份1页;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龙永卫医证保处﹝2024﹞1号)复印件1份1页;8.陈述和申辩笔录;9.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等为证。

  (单位):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开展痔疮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部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及随案处理医疗物品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有商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任一营业网点或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