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龙永卫医罚〔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06-1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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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龙永卫医罚〔2022〕2号

  被处罚人: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卫生院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性别: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39*****181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651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20314101);2、询问笔录1份;3、医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沈喜伟、范钦宏相关资质证明;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以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永定支行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门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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