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定区卫健局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 1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11350822MB1573564WXK200161)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一、执业注册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执业注册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表1、表2、表5(附件1);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附件2);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 | 10 申报材料 10.1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10.2 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10.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文件 10.4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10.5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0.6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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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11350822MB1573564WXK200162) | |||||||
| 2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_变更注册_执业范围(11350822MB1573564WXK200163) | [规范性文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17〕735号)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学校或培训的医疗机构 | 10 申报材料 10.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10.2《医师执业证书》 10.3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0.4 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10.5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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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11350822MB1573564WXK200139)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 学校或实习的医疗机构 | 10 申报材料 10.1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10.2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 10.3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三年);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4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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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_首次注册(11350822MB1573564WXK200139)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10 申报材料 10.1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10.2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 10.3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三年);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4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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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_重新注册(11350822MB1573564WXK200140) | [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10 申报材料 10.1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 10.2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三年);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3《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0.4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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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义诊活动备案(004107366GF01501) |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荐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 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 所在医疗机构 | 10 申报材料 10.1义诊活动备案表 10.2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10.3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10.4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部门的同意书 10.5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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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11350822MB1573564WXK200104)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永定区卫生健康局 | 产权单位或村委会 | 10 申报材料 10.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0.2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10.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10.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10.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10.6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10.7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10.8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文件 10.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0.10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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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11350822MB1573564WXK200106)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0 申报材料 10.1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10.2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10.3互联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 10.4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交合作协议书 10.5《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0.6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10.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含互联网医院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10.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及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10.9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10.10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10.11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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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11350822MB1573564WXK200107) | 10 申报材料 10.1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10.2互联网医院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 10.3互联网医院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10.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0.5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10.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10.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 10.8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10.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及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 10.10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10.11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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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11350822MB1573564WXK200105) | 10 申报材料 10.1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10.2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10.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10.4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10.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含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制度) 10.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名单) 10.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10.8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10.9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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