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办理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备案办理。
2.实施主体
永定区民政局
3.办事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4.办件类型
即办件
5.设定依据
5.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5.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 号)
三、及时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养老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省、市、县三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7.条件
7.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养老机构。
7.2 可以委托办理;
7.3 可执行告知承诺。
8.申请方式
8.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8.2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9.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
10.申报材料
10.1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复印件1份);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复印件1份);(必要)
10.2设立养老机构审核备案书;(必要)
10.3备案承诺书;(必要)
10.4 服务场所自由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必要)
10.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或经住建部门确认合格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1份)(必要)
10.6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或经消防部门确认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必要)
10.7 开展餐饮服务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必要)
10.8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非必要)
10.9 开展连锁经营服务的,需提供各连锁经营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非必要)
10.10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供核验)(非必要)
10.11 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供核验)(非必要)
11.承诺时限
11.1即办
11.2法定30个工作日
12.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注销要求
13.1.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13.2 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13.3 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范本)
14.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15.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是
16.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 0597—5938382
17.2监督投诉电话:0597—5938380 0597—12345
17.3 e龙岩网址:http://www.longyan.cn
17.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光电信息产业园商住楼A区2楼民政窗口
17.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
下午15:00-18:00(夏令时)
18 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核发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