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4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11-26 15:44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148号建议的答复

  唐福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虎岗镇虎东村与高陂镇西陂村行政界按林权证界划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行政界区划问题,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和民政局,于2025年4月14日上午派技术人员到虎岗镇虎东村郑坑山场边界现场核实。根据虎东村村民反映的诉求,现场复垦土地是永定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永定县中湖煤矿有限公司郑坑煤矿修复点,涉及地块虎东村民有土地经营权证,另外复垦前土地为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属于虎东村,主张复垦后的土地经营管理归属虎东村。

  经现场核实,争议地块国土三调地类采矿用地,在2024年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范围内由高陂镇组织实施的项目,目前现状部分为耕地,部分为林地。根据矿山生态修复相关规定,复垦后的土地由原承包经营者继续经营管理。

  经核实林业基本图经营管理界线与行政界线出入比较大,区民政局经现场核实回复,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规定,永定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是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于2004年7月17日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岩市7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闽政文﹝2004﹞239号)正式确定,属法定界线,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动。根据2000年勘界时签署的《虎岗乡与高陂镇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此次协商确定的边界线,只作为行政区域界线,不作为处理资源权属的依据,界线两侧各自的资源原权属不变,耕管现状不变”。

  经查林权登记情况,虎东村已林权登记发证边界与行政界线基本一致(详见边界纠纷现状图)。现场指认复垦范围均为林地,虎岗镇虎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划范围(2003年已林权改革区划但未发证)。经比对1982年“林业三定”(1972年林业基本图)坐落在33林班19小班,面积457亩,其中西陂大队登记面积58亩,虎东大队登记面积257亩,未登记面积142亩(应属于搁置争议)。

  因该地块2003年未发放新林权证,1982年“林业三定”林权登记142亩未明确,建议虎东村与西陂村参考1952年土地证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双方均可依法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提交身份证明、权属材料和《林木林地林权调处申请表》到区林业局,报自然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林木林地林权调处申请表》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