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永定区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应救尽救”兜底保障目标,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现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政综〔2016〕117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家庭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2018〕33号)文件精神,制定《永定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6日
永定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有效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政综〔2016〕117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家庭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2018〕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制,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全区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第五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家庭应急救助 家庭应急救助属急难型救助对象,是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度提升和有效补充。本区内户籍所有家庭因主要劳动力(年龄18~60周岁,且承担家庭主要责任,因伤、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达20万元以上申请家庭应急救助不受此劳动力年龄条件限制)发生下列意外事件或灾害造成人身或家庭重特大损失,且家庭社会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同时又无其他有效理赔或资助的,符合以下前提条件者,均可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一)交通事故
(1)因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或者遇到无保险理赔方的交通工具,或者对方当事人因家庭存在特殊困难无能力支付赔偿资金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法院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二)火灾事故
(1)因火灾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含家庭成员)对所发生火灾事故非当事人(含家庭成员)主观原因造成,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相关部门认定(判定)当事人(含家庭成员)对发生火灾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三)其他人身伤害或患病住院
(1)因洪涝、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2)因溺水、人身伤害等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死亡或导致一级残疾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3)因家庭成员受灾、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意外事件受伤住院,或者因患病住院,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大病商业保险理赔及其他救助、补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可以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家庭应急救助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户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当事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死亡后无直系亲属的,不得申请家庭应急救助。
第七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不限于)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或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脱贫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伤)住院,个人或近亲属无力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特困人员死亡,个人或近亲属确实无力承担的基本丧葬费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第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二)申请人虽发生变故和困难,但家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以及可变现的非居住类房屋、有价证券和收藏品等)足以支付相关费用,具备自救能力的;
(三)拥有中高档(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小车(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和小型农机具)、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商业用房以及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包括本区和外地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
(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及以上的;
(六)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富裕情形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折),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根据临时救助月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上下浮动25%确定)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一)困难程度较轻的,乡镇(街道)及时予以3000元(不含)以下救助;
(二)对困难程度较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需救助金额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及时予以3000(含)元以上5000(含)元以下救助;
(三)采取申请“家庭应急救助”方式的,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当事人属贫困对象(含特困人员、低保户、脱贫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家庭应急救助金20000元;对当事人属贫困对象以外的一般对象,给予一次性家庭应急救助金10000元。
第十四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一)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病(伤)住院治疗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低于50000(不含)元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救助,超过50000(含)元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贫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病(伤)住院治疗的,自付医疗费用低于30000(不含)元的,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救助,超过30000(含)元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上述贫困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属于相关对象的证明材料。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伤)在区(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个人或近亲属无力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和照料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确实无法自理,确需雇用护工的,入院时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参照当地行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予补助)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住院10天(含)以上,养老机构未提供住院伙食和照料服务的,应将发放到供养机构的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按天数折算退给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死亡,基本殡葬火化服务费免除后,秉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个人或近亲属确实无力承担基本丧葬费用的,根据困难情况给予3000(含)元以下的救助。
(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脱贫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按每户3000(含)元以下给予救助。
(四)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加大对因受疫情的影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和因未就业或创业失败大中专毕业生等生活困难青年帮扶力度,对困难程度较轻的,由所在乡(镇)给予3000(不含)元以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拟救助金额较大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给予3000(含)元以上5000(含)元以下救助。
(五)因家庭主劳力成员重残、重病等,子女就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大学及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生),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给予3000(含)元以下的救助。
(六)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本人因施行器官移植、骨髓移植和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以下统称“重大疾病”)住院,产生自付医疗费用达到10(含)万元以上,且确实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外,原则上其家庭不得以此事由申请临时救助。
(七)因病(伤)住院救助比例
(1)贫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住院的,自付医疗费用按10%比例救助(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元;
(2)一般家庭对象住院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比例救助(取整百元),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全面实施分级审批的精神,区民政局对按5%比例计算出拟救助金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审批。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住院的,自付医疗费用按5%比例救助(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元。
(4)对在龙岩市公立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强制医疗人员、享受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的精神残疾人等,本人没有负担治疗费用的除外)列入临时救助对象,给予一年内住院医保政策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在2000(不含)元以下的,不予救助;个人负担在2000(含)以上5000元(含)元以下的,救助个人负担的60%;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救助个人负担的70%,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10000元。在残联等其他部门已申请补助过的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请。
本细则“自付医疗费用”是指当年度在正式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门诊费用、重大疾病有正式税务发票的外购药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机构理赔和医疗救助及其他各种补助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如果住院发票未能体现统筹和自付费用的,需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未列入统筹报销部分计算自付医疗费,没有提供报销凭证的,则按医疗费用凭证总额的50%计算自付医疗费用。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按开具发票的时间一年内,计入救助参考金额,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四章 救助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或者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特殊情况可实施紧急程序或特别程序。
临时救助有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形式。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不得在户籍以外的乡镇(街道)申请。非本区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本区暂住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当地居民向居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或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报告(需村、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年度内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或门诊)费用单据(发票)或医保报销凭证(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复印件;癌症患者购买特种治疗癌症药物的正式医药机构发票可计入自付医疗费用。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申请救助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乡(镇)、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判决、损失鉴定、赔偿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因教育费用申请救助的需提供教育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4.贫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需提供申请救助对象类别证明材料;
5.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的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卡)等复印件;
(四)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声明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采用“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方式调查核实的,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提交(一)至(三)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二)申请材料的可由村(社区)证明替代;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采用“信息核对”方式调查核实的,需提交(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其中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以及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各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一)信息核对。各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
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各乡镇(街道)在各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包(驻)村(居)干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张榜公示。各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分级审批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规定,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低于3000(不含)元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审批,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拟救助金额3000(含)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
区级审批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5000(含)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含)元(属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精神、传染病人等特殊人员除外)。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等会议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审批时间
(一)乡镇(街道)救助审批。乡镇(街道)应于每月25日前,对之前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统计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乡镇(街道)上月直接审批发放的乡镇级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系统平台,并将救助人数、金额报区民政局。
(二)区级救助审批。经乡镇(街道)审核,对于拟符合区级审批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审核上报临时救助材料后,应于次月5日前审核汇总拟救助对象情况,并提交局相关会议研究并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发放已审批临时救助金,将区级审批发放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系统平台。对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街道)转退回申请人(或者直接退回申请人),并书面(或口头)告知不符合救助的理由。
第五章 资金筹集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区政府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今后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区民政局根据资金筹集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预算,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区民政局以委托方式将3000(不含)元以下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街道),按照下辖各乡镇(街道)上年度末户籍人口统计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到乡镇(街道)进行统筹补助,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自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区民政局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组织抽查,必要时会同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将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七条 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探索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后,及时整改的免于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永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永民〔2018〕100号)和《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永民〔2019〕4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永民〔2019〕73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区民政局出台的相关临时救助通知、规定等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永定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永定区家庭应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3.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声明授权书
4.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附件1
永定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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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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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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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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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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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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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区 乡(镇) 村(居)委会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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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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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
□特困人员 □低保户 □低保边缘家庭 □脱贫户 □困境儿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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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别 |
□重大疾病 □意外事件 □教育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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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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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出生 年月 |
个人类别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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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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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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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乡镇和区级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提供材料如弄虚作假,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并给予相关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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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指模):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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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有关填写说明:
1.个人类别:在职(行政事业、国企央企)、离退休、工人、农民、学生、待业等;
2.本表一式两份,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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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调查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因 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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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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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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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驻)村(社区)工作队调查意见 |
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该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包(驻)村(居)工作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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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区级临时救助条件,同意报区民政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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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负责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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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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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经审核,符合区级临时救助条件,同意给予救助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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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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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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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说明: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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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龙岩市永定区家庭应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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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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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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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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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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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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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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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同上(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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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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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
□特困人员 □低保户 □脱贫户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般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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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类别 |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其他人身伤害或患病住院(含洪涝、地质灾害、溺水、其他意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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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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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 |
出生年月 |
个人类别 |
身份证号码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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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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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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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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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接受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并同意授权乡镇(街道)和区级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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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指模):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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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有关填写说明: 1.个人类别:在职(行政事业、国企央企)、离退休、工人、农民、学生、待业等; 2.本表一式两份,乡(镇)民政办、区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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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调查意见 |
经调查,该申请人因 家庭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符合家庭应急救助条件,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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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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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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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驻)村(居)工作队调查意见 |
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该申请人家庭生活短期内陷入困境,符合家庭应急救助条件。 包(驻)村(居) 工作队(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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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家庭应急救助条件,同意报区民政局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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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负责人(签字): |
分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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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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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经复核,符合家庭应急救助条件,建议一次性给予家庭应急救助 元(¥ );□不符合救助条件(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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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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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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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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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说明:家庭应急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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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声明授权书
乡(镇) 村(居)
1.申请救助类别(请在前面小框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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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低保 □ 农村低保 □ 特困供养 □ 临时救助(救急难) □ 其他救助 |
2.家庭基本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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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 份 证 号 |
健康状况(填写健康、患病或残疾,患病的写清疾病名称,残疾的注明残疾类型及等级) |
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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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未共同生活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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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健康状况 |
年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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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收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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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扶养、抚养费 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
4.家庭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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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元 ■股票 总市值 元 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 账户持有人姓名 ■基金等有价证券 总市值 元 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 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 金额 元 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元 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公积金 缴存人姓名 余额 元 缴存人姓名 余额 元 ■房产 产权人姓名 面积 平方米 □自住 □商用 □出租(每月收益 元) 产权人姓名 面积 平方米 □自住 □商用 □出租(每月收益 元) ■车辆 行驶证持有人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现估价 元 行驶证持有人 品牌型号 购置时间 现估价 元 ■商业保险 保险名称 被保险人姓名 每月缴纳保险费用 元 保险名称 被保险人姓名 每月缴纳保险费用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
5.声明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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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救急难)及其他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区、乡(镇)民政部门主动报告。 本人同意相关部门向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授权书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止。 特此声明和授权。
声明授权人(家庭成员)签字: 1. (指模 )2. (指模 )
3. (指模 )4. (指模 ) 5. (指模 )6. (指模 )
工作办理人员签字:1. 2.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
附件4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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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永定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你家庭(个人)因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送达申请人)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永定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你家庭(个人)因 ,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