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永政综[2016]117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永民[2018]100号)、《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经局党组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因病住院救助门槛、标准
1.区级救助门槛:对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对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医治疾病导致生活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
2.区级救助标准:一般家庭中因患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按5%以内比例救助(一般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元;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患病住院的,在实施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按10%以内比例救助(一般取整百元),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度最高限额8000元。
3、乡镇(街道)救助标准:对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对象一次性救助金或“救急难”资金可按3000元以下给予救助。
4、对在龙岩市公立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府强制医疗人员、享受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补助的精神残疾人除外)列入临时救助对象,给予一年内住院累计3个月以上的救助对象住院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实行一次性救助:个人负担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助;个人负担在2000-5000元的,补助个人负担的60%;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补助个人负担的70%,最高限额为10000元。
二、加强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专项督查。各乡镇(街道)在使用临时救助资金时既要避免资金沉淀,使用率不高,又要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以上因病住院调整救助门槛、标准以外的相关救助政策仍按照永政综[2016]117号、闽民保[2018]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
2019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