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2026年)
时间:2026-04-29 17:18
序号 类别 政策依据 政策主要内容

享受政策

对象

补助标准 受理部门 申请所需资料 咨询电话
1 最低生活保障

1.《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

2.《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闽民规〔2023〕8号)

3.《龙岩市民政局关于探索实施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龙民〔2024〕91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人员的家庭或永定连续居住12月以上的非永定户籍居民(含台胞),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 城乡低保对象 低保金按差额补助方式核定。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目前,城乡低保标准为806元/月·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低保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区民政局 0597-5836240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城乡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公布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月发放。目前,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1253元/月、半护理1559元/月、全护理1866元/月,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1502元/月、半护理2327元/月、全护理3282元/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区民政局 0597-5836240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3 临时救助 《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金额要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救助金3000元以下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救助,3000元及以上由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区民政局 0597-5836240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4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且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的家庭,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2.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等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执行。

区民政局 0597-5836240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5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2号)永定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永民〔2025〕15号)

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公平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额度=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最高收费标准,指导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备案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收费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评估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民政办,向所在民政办申请补助。

区民政局 0597-5839590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6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儿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对象 按照当年度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3.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4.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补贴领取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

区民政局 0597-5839591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7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为具有永定区户籍的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 未满18周岁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区民政局

1.《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表》;

2.感染儿童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证监测报告单,HIV抗体监测呈阳性)。

0597-5839591
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抚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对象 按照当年度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注:原件供核验,收复印件;

3.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4.申请人父母的特殊情形证明材料;

5.儿童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3张;

6.补贴领取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

区民政局0597-5839591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9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及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孤儿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区民政局0597-5839591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10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 ) 具有永定区户籍,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孤儿 孤儿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自付部分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收an class="error-word em1" data-id="w9">内接收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5.体检费用。孤儿体检费用每2年资助1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各类医疗康复资助费用应当分别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以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

区民政局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4.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

0597-5839591
1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对象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个人收入,非家庭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省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2025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1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残疾人证;

(四)银行卡;

(五)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区民政局0597-5839591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1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3〕9号) 具有永定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原则上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5元和困难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1元。非困难残疾人一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5元,非困难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5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残疾人证;

(四)银行卡;

区民政局0597-5839591

凤城街道 0597-3350219

城郊镇 0597-3010612

西溪乡 0597-5761961

金砂镇 0597-5771168

仙师镇 0597-3151116

峰市镇 0597-5731260

洪山镇 0597-5751103

虎岗镇 0597-3257357

高陂镇 0597-5632338

坎市镇 0597-5686598

培丰镇 0597-5691563

抚市镇 0597-5651134

龙潭镇 0597-5601510

湖雷镇 0597-5711298

堂堡镇 0597-5790001

合溪乡 0597-5781678

陈东乡 0597-5501217

岐岭镇 0597-3151895

大溪乡 0597-3151959

湖坑镇 0597-5531997

古竹乡 0597- 3151050

高头镇 0597-3252761

下洋镇 0597-5581996

湖山乡 0597-5561226

13 医疗救助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

2.《龙岩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医保〔2023〕5号)

加强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综合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

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

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医保经办部门

1. 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持医保卡或电子医保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户籍地参保救助对象,执行我市救助标准。

2.医疗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须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救助对象按照我省政务服务清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有关规范提供所需材料(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门诊提供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参保地和医疗救助认定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等原因导致医疗救助费用未能在“一站式”直接结算的,提供《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申请手工报销。办理时限截止到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3.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每月15日前,动态监测筛查出符合申请前12个月(不含当月)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疑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名单后,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民政部门通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月盖章推送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并通知救助对象到对应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应填写《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向认定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申请表》后,按规定实施救助,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0597-3358106
14 基本医疗保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个人需承担剩下的10%部分。 医保经办部门 本项政策享受对象身份认定,由各相关部门认定。 0597-3358106
15 教育救助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4〕3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5〕8号) 对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人员)、残疾、孤儿、烈士或优抚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所属学段相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原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人员)残疾、孤儿、烈士或优抚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政府助学金,分两档实施,一档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每生每年1000元。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住宿、免费提供作业本;对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对原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人员)、孤儿或残疾学生、烈士或优抚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非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另外对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普通高中阶段实行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原建档立卡、低保(含特困人员)、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发放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教育阶段实行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享受中职免学费,助学金分两档执行,一档每生每年33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本专科教育阶段除享受多元化资助政策外,还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对象所在学校 学校通过比对系统及全国资助系统比对和查询出各类困难学生,按量化评估、学校调查认定等综合评定学生困难等级,再对应所属学段资助政策给予主动资助。 0597-5835528
16 公共租赁住房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规[2022]2号 符合户籍、家庭财产、收入、房产、车辆等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可享受实物配租,无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信息查询委托书 0597-5832452
17 农村危房改造 《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建村〔2021〕7号) 行政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属无房户或其唯一住房经鉴定属C级或D级住房的,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范围,消除住房安全隐患。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困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脱贫户。 以上级下达资金文件为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唯一证明,低收入群体证明,住房安全鉴定情况。 0597-5832270
18 公益性岗位补贴 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区人社部门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0597-5837116
19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领取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的方式,通过参加由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个人不重复享受见证补贴。 城乡劳动者 电子培训券参考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500元。属于我市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不超过30%。 区人社部门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0597-5837116
20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省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已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区人社部门 申请对象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前往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进行申领。 0597-5837116
21 一次性求职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毕业学年龙岩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龙岩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学年内的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

(四)特困人员毕业生;

(五)残疾毕业生;

(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本学历在读期间获得)。

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龙岩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就业网(网址:https://www.fj99.org.cn/bys/)进行网上申请,从“毕业生就业专区-一次性求职补贴”进行网上申请。 0597-3298291
22 自然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92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27号 )

4.《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政办规〔2025〕6号)

对龙岩市辖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活的受灾群众按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予以按应急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受灾住房一般修缮和重建补助、冬春生活救助等进行分类救助。 龙岩市辖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活的受灾群众

在省、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情况下:

1.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月不少于10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予以过渡生活补助;3个月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2.受灾住房一般修缮补助:对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按照2000元/户予以补助。

3.受灾住房重建补助: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在此基础上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1.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1万元/户;县级财政适当予以安排配套资金。

4.冬春生活救助:根据省级以上下达的救助资金标准落实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户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申请表》,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0597-3351703
注:以上当前相关政策,若有发生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