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时间:2022-11-08 17:03

 城镇供水价格调整事关民生切身利益,涉及政策法规较多,专业性强,现对《永定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水价调整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城镇自来水企业和供水基本情况

  (一)城区自来水企业和供水基本情况

  目前,城区日用水需求2万吨左右,年水需求805万吨左右,由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永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定水务公司”)和龙岩市永定区天丰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自来水公司”)共同供水。永定水务公司主送供水范围区委、区政府、南部工业园区、寨下片区、半坑里片区、书院社区、龙兴路片区等区域(随着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项目建设推进供水范围已逐步扩大到乡镇区域),目前供水用户1.2万户左右,供水覆盖人口3万人左右,2019-2021年城区年平均供水量312万吨,约占城区总供水总量的39%。天丰自来水公司主送供水范围主城区,2019-2021年年平均供水量493万吨,约占城区总供水总量的61%。

  1.永定水务公司基本供水情况。永定水务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属于福建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永定区客家土楼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下属公司。为实施永定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永定水务公司于2020年11月完成与永定区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整合工作,负责永定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佳源公司于2010年11月投产,第一期设计日供水能力 2万吨,供水用户1.2万户左右,供水覆盖人口3万人左右。

  2.天丰自来水公司供水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03年6月由原永定县供水公司通过资产重组而成的有限公司,现有龙寨水厂和李子塘水厂两个水厂,设计日生产规模3.0万吨(目前,李子塘水厂闲置未生产,房屋作为仓库使用;枯水期时水源不足,需外购水,2019-2021年年平均向永定水务公司购成品水76.67万吨、占年总售水量的18.93%)。截止2021年底,自来水用户19200户、年售水总量405万吨。其中:居民生活用水18920户、占比98.54%,售水量292万吨、占比约72%;非居民用水204户、占比1.06%,售水量113万吨、占比28%;特种用水76户、占比0.40%,售水量0.2242万吨、占比0.05%。

  (二)乡镇供水企业和供水基本情况

  我区乡镇供水经营管理主体历史形成了由乡镇水利部门管理、乡镇安排临时人员管理、法人管理、私人承包经营、合伙兴建法人经营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供水项目建设既有私人投资,也有政府投资,产权不明晰,造成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账证齐全的供水单位少、水价标准低、水费难收等问题。

  二、现行城镇供水价格

  根据《福建省供水条例》规定,我区城镇供水价格包括城区供水价格和乡镇供水价格。城区供水价格包括城郊镇和凤城街道集中供水价格。乡镇供水价格指建制镇(乡)所在地的集中供水价格(包括经开区)。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比照城镇供水执行。

  (一)现行城区供水价格。现行城区2家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从2016年6月起执行(永价综〔2016〕22号)文件规定。其中:居民生活用水1.60元/吨、非居民用水2.0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2.20元/吨。天丰自来水公司2019-2021年平均供水价格1.71元/吨。

  (二)现行乡镇供水价格

  我区大部分乡镇供水由于体制等原因形成一个乡镇一个价格,有的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供水价格,有的只有一类价格。大部分乡镇供水价格1.0-1.3元/吨,比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6元/吨低0.3-0.6元/吨。

  三、定价成本监审情况

  经第三方福建辰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天丰自来水公司2019-2021年的城区自来水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并经区发改局成本监审人员确认,年平均供水总成本为670.78万元,核定年供水量444.09万吨,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51元/吨。

  四、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的依据及理由

  (一)依据

  1.《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供水价格成本开展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第三十八条: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范围及计划用水量由当地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确定。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截至2021年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截止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水价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

  5.《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发改价〔2021〕2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要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 5年以上时,应及时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以促进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至2021年已超过5年未调整水价的地方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水价调整,当水价未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

  (二)理由

  1.现行城区水价已达到或乡镇水价超过5年的调整周期。根据天丰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单位供水成本1.51元/吨,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测算,城区自来水平均供水价格1.8元/吨,高于2016年调整时的平均供水价格1.643元/吨,也比2019-2021年年平均供水价格1.71元/吨高。

  2.供水企业连续亏损。天丰自来水公司2019年亏损115.65万元,2020年亏损8.72万元,2021年亏损189.98万元,三年年平均亏损104.78万元。

  五、我市各县(市、区)城镇自来水价格水平对比情况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除新罗区、武平县、漳平市已先后完成城镇自来水价格调整,长汀、上杭拟调整,新罗区实行各乡镇供水统一价,武平县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并已供水的乡镇暂按城区价格相应下浮0.20元/吨,漳平市实行城镇同价,本市各县(市、区)城镇现行供水价格如下:

  (一)城区供水价格

龙岩市各县(市、区)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对比表

地区

居民生活用水

价格(元/吨)

非居民用水

价格(元/吨)

特种用水

价格(元/吨)

文件名称

龙岩中心城市

1.60

1.90

2.50

龙发改价2013〕价130号

永定区

城区

1.60

2.00

2.20

永价综2016〕22号

 

 

 

上杭县

城区

1.40

1.40

2.50

杭价2017〕36号

武平县

城区

1.60(2022.1)

1.80(2024.1)

1.8(2022.1)

2.0(2024.)

2.30(2022.1)

2.60(2024.1)

武发改价2021〕36号

长汀县

城区

1.50

1.55

1.95

长发改价2016〕37号

连城县

城区

1.50

1.50

2.00

连价2016〕9号

漳平市

城区

1.60

2.00

2.50

漳政综2020〕128号

  (二)龙岩市部分县(市、区)乡镇供水价格对比表

地区

居民生活用水

价格(元/吨)

非居民用水

价格(元/吨)

特种用水

价格(元/吨)

文件名称

新罗区乡镇

1.3

1.82

2.4

2021年7月5日《公告》

永定区

乡镇

0.6-1.5/吨,大部分乡镇1-1.3/吨。

漳平市

乡镇

1.60

2.00

2.50

漳政综2020〕128号

武平县

乡镇

按城区价格下浮0.20元/吨。

按城区价格下浮0.20元/吨。

按城区价格下浮0.20元/吨。

武发改价2021〕36号

  六、城镇水价调整方案

  (一)水价分类。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我区城镇供水价格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二)水价调整方案

  城镇水价调整项目包括城区供水价格和乡镇(含经开区)供水价格调整,短期内实行城乡差价政策,规范乡镇供水价格分类,逐步实现各乡镇统一价格。

  1.城区水价调整方案。经测算的平均供水价格为1.8 元/吨。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供水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比邻地区供水价格水平等因素,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拟定如下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两个方案,鉴于调整幅度较小,并一步实施到位:

  方案一:重点考虑减轻非居民生活用水负担,支持助企纾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2.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2.2元/吨。

  方案二:主要遵循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并重点考虑近几年群众承受能力下降,减轻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0元/吨调整为2.1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2.2元/吨。

  2.乡镇水价调整方案的依据及理由

  (1)依据。根据《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定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综〔2019〕205号): “乡(镇)供水水价,短期内实行城乡差别价政策,根据供水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覆盖人口变化以及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分步到位,最终实现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2)理由。一是考虑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区,乡镇居民承受涨价能力更低;二是现行乡镇供水价格水平也低于城区,大体维持现行城镇差价水平;三是参照调整水价后的武平县等县(市、区)做法。

  3.城区调价幅度及调价总额。综合平均水价为1.8元/吨,与2016年综合平均水价1.643元/吨相比,每吨水价上调0.157元,上调幅度为9.56%;与2019-2021年三年综合平均水价1.71元/吨相比,每吨水价上调0.09元,上调幅度为5.48%。按天丰自来水公司2019-2021年年核定平均供水量444.09万吨和每吨水价上调0.157元测算,年调价总额69.72万元。

  七、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精神拟定。其中:

  1.阶梯水量。根据上述规定,仍维持现行阶梯水量标准。

  2.阶梯水价设置。根据上述规定,梯水价设置仍分为三级,阶梯价格级差由现行1:1.5:2调整为1:1.5:3。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精神,并参照执行龙岩中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行完善。

  3.资金用途。按《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的规定执行。

  八、完善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21号令):“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等规定精神,拟定城镇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按照1:1同向调整的联动机制。

  九、水价调整的影响及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措施

  1.水价调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099元。如方案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5元/吨,每吨水价上调0.15元,城区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吨以下,那么按第一级用水25吨计算,平均每户每月多支出3.75元,年增加支出45 元,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98 %,对城镇居民支出影响较小。如方案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每吨水价上调0.10元,那么按第一级用水25吨计算,平均每户每月多支出2.50元,年增加支出30 元,对城镇居民支出影响更小。

  2.对非居民用水支出的影响。截至2021年,天丰自来水公司非居民用水204户,售水量113万吨,每户年平均用水量5539吨,按方案二每吨都上调0.1元,每户年增加自来水水费支出553.90元,月增46.16元,因此水价的适当调整对其影响也不大。 

  3.对供水企业的影响。可以缓解供水企业长期运营亏损,助推供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优惠。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制定出台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政策时,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等精神,延续现行“对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的减免政策。

  十、有关要求。相关信息公示内容根据《福建省供水条例》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