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的基础上,现拟定永定区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用水。
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方案
(一)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经第三方福建辰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龙岩市永定区天丰自来水有限公司2019-2021年的城区自来水供水成本进行审核确认,年平均供水总成本为670.78万元,核定年供水量444.09万吨,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51元/吨(详见附件),根据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测算,综合平均单位供水价格为1.80元/吨,在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拟定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的两个方案,鉴于调整幅度较小,并一步实施到位: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5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2.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水平2.2元/吨。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1.60元/吨调整为1.70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2.0元/吨调整为2.1元/吨,特种用水价格维持现行价格2.2元/吨。
(二)乡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城乡差价政策,对已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并供水的乡镇(包括经开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3元/吨执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6元/吨执行;对尚未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乡镇供水价格按原标准执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全面完成后,实行城镇供水同网同质同价。
乡镇供水价格指建制乡镇(包括经开区)所在地的集中供水价格。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价格比照城镇供水价格执行。
三、完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的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25吨(含25吨)以内;第二级水量25-35吨(含35吨)部分;第三级水量35吨以上部分。对每户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阶梯价格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10%。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对经工信部门确认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18)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资金用途。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对经济困难家庭实行优惠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五、建立并实施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1.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定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按照1:1同向调整。
2.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区发改部门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3.城镇供水价格不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按规定在价外征收。
六、实施时间
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有关要求
1.供水企业要做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应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供水企业应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向我局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