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物价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永定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价〔2018〕3号)
时间:2018-08-13 16:10

区教育局,区直各幼儿园,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

近年来,由于幼儿园办学成本不断提高,办学经费日益紧张,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缩小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差距,促进我区幼儿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64号),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永定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永定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二、保育教育费收取办法。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资助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四、票据及收支管理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七、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龙岩市永定物价局 龙岩市永定区教育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龙岩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价综〔201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定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龙岩市永定区物价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2018年8月10

附件

永定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类别

计费单位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半日制(简托)

全日制(半托)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生.月

420

480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生.月

320

380

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生.月

260

310

普通园

/生.月

200

220

: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别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

半日制、全日制及幼儿园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