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黄镜茂 :
对你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一案已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黄镜茂(汉族,男,1963年12月出生,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丹竹村人)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20年4月19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从广东大埔县茶阳镇佳发燃气供应站、永昌燃气供应站两个充气站点购买液化气(自带空瓶灌装),用二轮摩托车运回永定下洋镇售卖。经查阅公安机关调查的黄镜茂与两家充气站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可以认定黄镜茂购买液化气的金额84047元,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认定黄镜茂从中盈利4万至5万元。2023年7月14日,黄镜茂从广东大埔县茶阳镇驾驶二轮摩托车运送三瓶瓶装液化气回永定下洋,被下洋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行政执法询问笔录;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扣押清单;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黄镜茂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C105.53.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2.没收非法物品三瓶瓶装液化气及气罐(已由公安机关没收)和违法所得4万元;3.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根据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你公告送达永建罚告字(202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听证权利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龙岩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5日
联系人:江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