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创建一批家庭农场示范场,引导带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经研究,2023年继续开展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订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定区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永定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永定区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
一、扶持对象及扶持标准
(一)扶持对象: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主主要从事本农场的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经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一年(含一年,2022年4月30日以前)以上,符合以下标准要求的家庭农场。
1.适度规模经营。
(1)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种植面积达到40亩以上;
(2)从事蔬菜、中药材种植的,种植面积达到15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土地面积达到8亩以上,花卉温室大棚设施面积7500平方米;
(4)从事果、茶种植的,种植面积达25亩以上;
(5)从事林业的,经营用材林地面积达18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毛竹土地面积达100亩以上,观赏苗木土地面积达80亩以上,造林育苗土地面积达20亩以上,林下种植土地面积达50亩以上;
(6)符合我区规划养殖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的,养蜂80箱以上;羊年出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80头以上,奶牛存栏4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4000羽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肉鹅年出栏1500羽以上,兔年出栏6000只以上;水产养殖水域面积25亩以上,水产种苗水域面积8亩以上,捕捞机动船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以上;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达600平方米或袋栽规模1.2万袋以上;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40亩以上;
(9)从事观光休闲农业的,年经营收入25万元以上;
(10)采取高效农业生产方式,经营规模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农业生产产值25万元以上。
2.经营主体名称应当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并符合以下标准:
(1)品种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鼓励推广地方优良品种。
(2)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3)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建立档案。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4)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纳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应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
(5)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权属清楚、协议完备。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年限应当不少于5年。
(6)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
(7)效益良好。家庭农场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上年度家庭总收入1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产品经营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农场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3.在同等条件下,主营农产品有注册商标、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的优先考虑。
4.鼓励粮食类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5.2022年(含)以前已获得区(含区)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不在申报范围。
(二)评选数量。对符合以上条件家庭农场,分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等类别择优评选21家作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经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下文给予确认。今后,中央、省、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一律在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基础上进行推荐。
二、申报材料
申报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2023年永定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等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附:出租方土地的权属证明和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国有农场权属证明和土地承包合同等协议复印件(仅养蜂的家庭农场除外);
5.从事畜禽养殖的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备案》原件及复印件,环评报告书或环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中蜂除外);
6.家庭农场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7.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
8.从事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9.家庭农场“三品一标”证书、商标注册材料、荣誉称号复印件;
10.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各乡镇(街道)按上述条件要求,组织专人深入家庭农场认真调查筛选,严格把关,于2023年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按名额分配表数进行推荐(附件3),推荐数结合截止2023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个数进行分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推荐1家,拥有100-200家家庭农场的乡镇(街道)可以推荐2家,拥有200家以上家庭农场的乡镇(街道)可以推荐3家,不得突破分配名额。《关于推荐**家庭农场参加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的函》(附件1)、《2023年永定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2)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乡镇(街道)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交区农业农村局经营站(区农业农村局四楼407室,联系人:苏映平,联系电话3358889)。
2.验收。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组织专人进行实地验收,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原则,从中择优选择25家家庭农场作为2023年我区的家庭农场示范场,并在《永定区人民政府网》和家庭农场所在村进行公示7天。
3.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下文给予确认。
附件:1.关于推荐**家庭农场参加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的函
2.永定区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3.各乡镇(街道)申报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额分配表
附件1
关于推荐***家庭农场参加2023年
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的函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永定区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永农〔2023〕**号)文件要求,我乡镇(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区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要求,对本乡镇(街道)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好中选优,经乡镇(街道)领导同意,决定推荐***家庭农场参加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
永定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23年*月*日
附件2
永定区2023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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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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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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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类型 |
种植业□ 畜牧业□ 渔业□ 种养结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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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 |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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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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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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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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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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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是否有“三品一标”认定或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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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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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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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经营净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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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总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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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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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成员信息 |
与农场主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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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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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基本经营情况 |
(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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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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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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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各乡镇(街道)申报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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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截止2023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个数 |
申报个数 |
|
合计 |
|
2704 |
37 |
|
1 |
凤城街道办 |
46 |
1 |
|
2 |
城郊镇 |
82 |
1 |
|
3 |
金砂镇 |
47 |
1 |
|
4 |
西溪乡 |
41 |
1 |
|
5 |
仙师镇 |
284 |
3 |
|
6 |
峰市镇 |
116 |
2 |
|
7 |
洪山镇 |
163 |
2 |
|
8 |
下洋镇 |
380 |
3 |
|
9 |
湖山乡 |
265 |
3 |
|
10 |
岐岭镇 |
174 |
2 |
|
11 |
陈东乡 |
185 |
2 |
|
12 |
湖坑镇 |
89 |
1 |
|
13 |
大溪乡 |
54 |
1 |
|
14 |
古竹乡 |
76 |
1 |
|
15 |
高头镇 |
18 |
1 |
|
16 |
抚市镇 |
107 |
2 |
|
17 |
龙潭镇 |
61 |
1 |
|
18 |
高陂镇 |
114 |
2 |
|
19 |
虎岗镇 |
92 |
1 |
|
20 |
坎市镇 |
51 |
1 |
|
21 |
培丰镇 |
111 |
2 |
|
22 |
湖雷镇 |
88 |
1 |
|
23 |
堂堡镇 |
19 |
1 |
|
24 |
合溪乡 |
41 |
1 |
备注:各乡镇(街道)推荐数结合截止2023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个数进行分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推荐1家,拥有100-200家家庭农场的乡镇可以推荐2家,拥有200家以上家庭农场的乡镇可以推荐3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