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龙岩市永定区非煤矿山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融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8-13 15:45

  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龙岩市永定区非煤矿山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融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意见的公告

  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拟制定非煤矿山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融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24日(7个工作日)

  二、反馈意见形式

   (一)来信来访地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永杭路83号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邮编:364100)

  (二)电子邮箱:ydxajj@126.com

  (三)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805909022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龙岩市永定区非煤矿山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融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附件:

  龙岩市永定区非煤矿山柔性服务与刚性执法融合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普法与处罚相结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破解传统监管中“重处罚轻整改、重检查轻帮扶”的难题,构建“督帮一体”的监管新格局,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岩市永定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本制度不适用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暗访暗查、“四不两直”检查、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事项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上级交办事项查处、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第二章  工作模式

  第三条 采取“指导服务先行、执法检查跟进、闭环管理到位”的监管模式,每季度为一个完整工作周期。

   指导服务阶段要求:

  (一)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为集中指导服务月。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指导服务。

  (二)指导服务重点矿山企业:

  1.主动提出“预约式”指导服务申请的矿山企业;

  2.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偏低的矿山企业;

  3.边坡高度超过150m、地采矿山、尾矿库等风险较大的其他矿山;

  4.上一季度隐患整改不到位、被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矿山企业;

  5.新开工、复工复产及技术改造后的矿山企业。

  (三)指导服务内容:

  1.针对各季度安全风险清单,结合极端天气、生产节点、重点时段等特点,对各矿山重点风险防范事项开展精准指导服务,重点覆盖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防范要点;

  2.联合相关股室到矿山企业现场开展普法宣传,解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隐患判定及高频次行政处罚事项;

  3.组织相关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经验交流,搭建学习平台,促进企业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4.推广“闽企安”AI助手应用,引导企业利用AI助手进行常态化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

  (四)指导服务流程:对指导服务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及管理短板,应出具《安全生产指导服务意见书》,逐条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五)对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问题,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条 执法检查阶段要求:

  (一)原则上每季度第三个月为集中执法检查月。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内容:对照本季度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上级文件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内容;重点核查指导服务中指出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反复出现的同类隐患,强化精准执法。

  (三)执法实施程序:

  1.每季度提前公布被检查单位名单,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材料及相关要求等;

  2.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亮码入企、两证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3.现场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向被检查单位讲解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就整改措施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推行“说理式”执法,并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

  4.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开展执法回访,了解企业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四)对以下情形从严处理:

  1.对指导服务阶段已指出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敷衍了事、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

  2.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未自查发现并上报;

  3.同一类型隐患反复出现,或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行为的;

  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处理措施:对上述从严处理的情形,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频次与周期

  第六条 原则上对每家矿山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完整周期的“指导服务+执法检查”。

  第七条 指导服务频次实行“动态调整、分类施策”:根据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历史事故情况、隐患整改配合程度等因素,可动态调整指导频次。对风险较高、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加大频次;对安全管理规范、长期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频次,但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 执法检查频次根据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执法计划执行。

  第四章  闭环管理与结果运用

  第九条 建立闭环管理机制:建立每家矿山“一矿一策”工作台账,完整记录每季度指导服务、执法检查情况、问题清单、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等,实现“检查-交办-整改-复查-销号-归档”全流程闭环,确保问题隐患不遗漏、整改不缺位。

  第十条 强化结果运用:定期通报全区非煤矿山领域“柔性服务+刚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对安全管理规范、整改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作为典型示范推广。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参与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向企业指定或推荐任何第三方服务机构、产品或工程。

  第十二条 指导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或礼品。执法检查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龙岩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