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全面推动我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2023〕14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现将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坡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确定的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最小坡度,福建省为二十五度。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
二、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106727.44公顷,涉及24个乡镇(街道)。具体分布范围见附件。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永定区及各乡镇(街道)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图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