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关于在行政执法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我局现直接适用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的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4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1项(详见附件)。原《关于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永农〔2022〕6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龙岩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年版)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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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区司法局。
附件
龙岩市农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2年版)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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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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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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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自行改正或限期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与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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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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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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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茶叶生产企业 |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首次被发现; 2.危害后果轻微; 3.限期改正。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茶叶生产记录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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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首次被发现; 2.危害后果轻微; 3.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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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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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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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首次被发现;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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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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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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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立即改正,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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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立即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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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立即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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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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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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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 |
立即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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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1.当事人立即按规定记录兽药使用情况;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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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立即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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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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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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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 |
市、县级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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