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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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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永农(动防)罚〔2024〕4号 |
赖思钦(永定区永和鑫养鸡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案 |
赖思钦(永定区永和鑫养鸡场经营者) |
92350822MA2YCMEQ94 |
赖思钦 |
赖思钦(永定区永和鑫养鸡场经营者)于 2024年6月21日携2023年养殖档案和有关材料到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参照《龙岩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55项的规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属轻微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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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将罚款200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 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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