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 |
身份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龙永农(动防)罚〔2024〕1号 |
王殿勋持有和使用伪造检疫标志案 |
王殿勋 |
350*************** |
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关于移送王殿勋伪造、持有、使用“检疫验讫”滚筒印章案件的函》(永公函〔2024〕3号)。经查,2023年2月22日我局会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查处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林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时,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22日在林天滦生猪非法屠宰点使用1枚疑似伪造动物“检疫验讫”滚筒印章一同被查获,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伪造印章。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关于移送王殿勋伪造、持有、使用“检疫验讫”滚筒印章案件的函》(永公函〔2024〕3号);2.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王殿勋案件卷宗(计80页);3.伪造“检疫验讫”滚筒印章1枚;4.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与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 |
王殿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的规定,当事人的该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属轻微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伪造“检疫验讫”滚筒印章;2、没收已盖章的生猪白条肉(2023年2月22日高陂镇人民政府已作无害化处理); 3、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将罚款900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