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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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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永农(动防)罚〔2024〕3号 |
郑可平(永定区郑可平养猪场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代表人及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案 |
郑可平(永定区郑可平养猪场经营者) |
92350822MA32CM6J3U |
郑可平 |
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郑可平携永定区郑可平养猪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郑可平,登记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为〔闽岩永〕动防合字第2019011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旭)到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我局工作人员发现永定区郑可平养猪场未按规定时间报告2021、2022、202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代表人及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3项的规定,当事人已主动前来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法定代表人,且初次违法,属轻微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将罚款600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 |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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