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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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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动防 )罚〔2023〕3号 |
罗建伟(永定区罗建伟养殖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案 |
永定区罗建伟养殖场 |
92350822MA2YFBPY0G |
罗建伟 |
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本机关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本机关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3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将罚没款200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3.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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