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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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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兽药 )罚〔2023〕1号 |
龙岩市永定区程宏兽药经营部(投资人:卢友红)经营劣兽药案 |
龙岩市永定区程宏兽药经营部 |
91350822MABPP4LA25 |
卢友红 |
2023年3月20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进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在当事人兽药经营部抽取的邵阳鑫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红高凉针)样品(该样品标签标识:邵阳鑫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号:20220820,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规格:10ml/支×10支/盒),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6月5日,抽样单位收到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是:该样品按《兽药质量标准(化学药品卷)》2017年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项目检测,可见异物,结果不符合规定。 |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农综〔2020〕14号)第39项的规定,当事人初次违法,属轻微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批抽样留样兽药12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金额玖佰叁拾元(¥930); 2.按本案货值金额的2.2倍罚款计人民币金额贰仟陆佰肆拾元,(1200×2.2=264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金额叁仟伍佰柒拾元整,(930+2640=3570元)。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将罚没款357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3.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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