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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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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动防 )罚〔2023〕2号 |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一案 |
龙岩市永定区彪彪家庭农场 |
92350822MA33PC0B4C |
陈立彪 |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15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龙岩市永定区彪彪家庭农场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到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
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5日向当事人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动防〉告﹝2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9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将罚款300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3.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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