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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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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农药 )罚〔2023〕3号 |
当事人叶容广经营假农药一案 |
永定区小叶蔬菜化肥店 |
92350822MA30ELUW93 |
叶容广 |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农〔2022〕7号)的线索通报函,2023年2月27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局下发了《关于督办涉嫌违法经营农业农村部通报非法农药案件的通知》(闽农执法局督〔2023〕6号)。随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农药产品在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开展线上排查,排查发现永定区小叶蔬菜化肥店(负责人叶容广)销售了线索通报函中不合格的农药产品草甘膦异丙胺盐,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漯河科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25、生产日期:20201106、剂型为水剂,标注总有效成分是41%,通报文件显示该农药草甘膦质量检测结果为16%,异丙胺盐离子质量检测结果为0,该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叶容广涉嫌经营假农药。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第66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在责令改正后有较好的改正情况,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认识态度较好。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并处罚款51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整(¥:5340元)。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将罚款5340元缴至福建省财政(国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3.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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