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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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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兽药 )罚〔2022〕2号 |
邱富斌使用农药部规定停止使用的兽药一案 |
邱富斌(永定区大古东家庭农场经营者) |
92350822MA30DQTF1C |
邱富斌 |
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11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工作人员开展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XQLY06),抽取当事人饲养的乌鸡产品送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检测。7月26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报告单编号:<质>字第FJJDXQ2022006号),检测结果显示氧氟沙星含量不合格,检测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2292号公告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
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照相关程序对剩余乌鸡17只作无害化处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将罚款10000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