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饲料)罚〔2022〕1号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2-08-16 15:30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永农(饲料 )罚〔2021〕1号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

永定县素凤饲料店

92350822MA30BJTL0K

张素凤

2022年6月1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永定县素凤饲料店)进行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抽取的中鸡配合饲料(商品名称102,商标正大康地,生产日期20220530,生产企业是正大康地〈澄海〉有限公司〈CH〉),样品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6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7月7日,依法批准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7月7日,依法批准立案。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经7月28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集体案情分析会议决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属轻微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中鸡配合饲料(正大康地(澄海)有限公司<CH>)的生产的中鸡配合饲料102,生产日期20220530)。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计壹仟零叁拾贰元贰角(198.5㎏×5.2元/㎏﹦1032.2元);

2.罚款貳仟貳佰元整2200元)。

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叁拾貳元貳角(1032.2+2200=3232.2元)。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将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叁拾貳元貳角(3232.2元)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

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