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永渔罚〔2022〕3号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2-07-08 10:06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人员身份证号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永渔2022〕3号

当事人使用电力破坏渔业资源捕捞一案

廖国添

35262319540*******

廖国添

2022年4月20日13时半左右在永定河古一村河段使用电力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约1KG,驾驶的船舶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渔获物等为证。

该行为已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作业。但考虑你属初次,且年龄大,后果轻微,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写书面检查。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