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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人员身份证号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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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永渔〔2022〕3号 |
当事人使用电力破坏渔业资源捕捞一案 |
廖国添 |
35262319540******* |
廖国添 |
2022年4月20日13时半左右在永定河古一村河段使用电力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约1KG,驾驶的船舶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渔获物等为证。 |
该行为已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作业。但考虑你属初次,且年龄大,后果轻微,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写书面检查。 |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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