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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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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肥料)罚[2022]3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 |
福建省大农生物肥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822MA321Q3W1J |
郑勤建 |
2021年9月17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福建省大农生物肥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抽取有机肥料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结果该样品不合格,报告编号:No(2021)ZN1(1281),已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即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2022年1月5日经永定区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立案. |
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项的规定,本案肥料产品货值是70000元,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案审会2022年1月20日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6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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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3月8日将罚款6000元缴至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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