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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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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农(肥料)罚[2022]2号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一案 |
福建九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822MA33AAP73P |
林定发 |
2021年9月16日龙岩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九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抽取有机肥料送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漳州)分中心检测,结果该样品不合格。肥料标签标明该肥料产品是福建九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9月生产,《检测报告》:No.(2021)ZN1(1280)显示该肥料有效成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为40.8%,而登记指标标明值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是大于或等于45%,说明该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2022年1月5日经永定区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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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2项的规定,本案肥料产品货值是10800元,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一般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案审会2022年1月20日集体讨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3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 |
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将罚款3000元缴至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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