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永渔罚〔2022〕2号案件信息公开表
时间:2022-03-09 08:53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闽永渔罚[2022]2

当事人未建立生产记录

永定区国胜家庭农场

350822600237***

李国胜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中国渔政龙岩市永定区大队执法人员在洪山镇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未建立“三项记录”,有当事人的《询问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元)罚款。

当事人于202237日将罚款1300元缴至农业银行永定支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