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4-25 17:36

  近日,区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去年开展的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村集体普遍存在集体资金管理不规范、乡村建设中临时用工管理混乱、签订的经济合同不规范、工程项目审核招标验收全过程管理混乱等问题,区农业农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集局法规股、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指导股、经营站等各股室人员,通过对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归纳整理、评估,研读消化上级和本级涉及村集体财务管理出台的政策规定,参考政府财政性资金招投标、审核等相关规定,在2019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定区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补缺补漏,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健全完善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起草制订《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龙农规〔2024〕4号)《中共龙岩市纪委龙岩市监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深化农村小规模工程管理的十三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岩纪〔2025〕1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起草《永定区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整治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巩固提升“点题整治”质效,通过制订出台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的资金管理;规范村集体用工管理;规范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审核招标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以此确保村集体利益不受损害,村集体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广大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满意度。

  三、工作进展

  2024年9月初,区农业农村局通过归纳整理、评估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发现问题,研读消化上级和本级涉及村集体财务管理出台的政策规定,同时参考政府财政性资金招投标、审核等相关规定起草了《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9月26日,就《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初稿)》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12个区直相关单位和24个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19个工作日)《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永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建议。2024年11月11日,《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经区纪委监委、财政局、财审中心、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会签,由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同意后形成《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送审稿)》。2025年2月17日《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送审稿)》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核,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2025年2月18日至21日修改后的《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送审稿)》再次发送各乡镇(街道)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5年3月19日,根据《中共龙岩市纪委龙岩市监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深化农村小规模工程管理的十三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岩纪〔2025〕13号)文件精神,再次修改原工程项目要求招标等管理规定后形成最后的《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5年4月24日经永定区政府常委会审核通过。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永定区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规范集体资金管理主要是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要求凡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工程项目5万元及以上,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3万元及以上等重大支出),启动前,村委会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报告,由乡镇按职责权限签署意见,村级组织在取得上级原则同意后再按“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方面,要求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财务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村委副主任(乡镇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审联签,做到手续完整、要素齐全。

  (二)规范村集体用工管理主要是明确村集体用工的办理程序,用工确认、审核、审批、报账等。

  (三)规范经济合同管理明确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及其要求,强化合同履行,明确合同价款收取,强化合同事项监督,完善合同台账制度等。

  (四)规范农村小规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明确各乡镇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农村小规模工程建设要规范全过程管理,要求各乡镇要建立项目入库机制,强化事前源头管理;建立联合审验机制,强化事中过程把控;要规范农村工程项目的发包管理、验收管理,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要深化“阳光直播”公开模式;探索专业机构打包服务。

  (五)规范工程项目的审核管理。规范村集体项目预结算审核管理,明确村集体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按工程造价3万元以下、3万-100万元、100万-400万元、400万元以上,分别由村“两委”监委、村集体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区财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区财审中心等负责审核。

  (六)其他。明确本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关键词诠释

  (一)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一般指单项工程项目5万元及以上,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3万元及以上等重大支出。

  (二)村集体“四议两公开”:“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合同期限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0年。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20年,对突破5年处置期限的,须按程序报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