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邀请区司法局相关领域专家对《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作深入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4〕12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区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清理。
二、目标任务
从源头上规范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三、工作进展
2024年7月,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电〔2024〕12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2024年7月16日区政府办印发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明电〔2024〕4号),并通过OA系统将文件发送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文件梳理了2023年12月31日以前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明确了清理标准和内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梳理本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并对照清理标准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月25日发送至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照清理标准,最终形成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对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3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拟保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5件。
四、范围期限
属特殊规范性文件,需长期有效。
五、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是公布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其中主要的部分为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而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则继续有效,按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