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龙政综〔2019〕131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关征收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1〕8号)等规定,并借鉴上杭、武平、长汀等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二、目标任务
规范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快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宜居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文明型城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卫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进展
区政府召开专题讨论会后,已将《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并再次征求各相关参会单位意见后,于2023年11月22日发送区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目前已收到相关意见3条。
四、主要内容
《龙岩市永定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共九章十九条(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一条为《办法》实施的依据;第四条明确《办法》实施的范围为“永定中心城区规划区”;第六、七、八条规定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标准;第九条为征收主体;第十条规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及减免政策;第十一、十二规定缴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第十三、十四、十五为生活垃圾处置;第十六条为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条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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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永定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