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邀请永定区司法局相关领导对《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进行深入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及《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司〔2023〕2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评估清理。
二、目标任务
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进展
2023年10月,我局收到市司法局印发《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司〔2023〕2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2023年10月23日区司法局印发了《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并通过OA系统将文件发送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文件明确了清理标准和内容,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将涉及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汇总至区司法局。11月,区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及合法性审查,对照清理标准,最终形成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实际失效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是对我区涉及民营经济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评估清理结果,其中主要的部分为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五、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